眾所周知,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許多國家的法律從寬處罰孕婦犯罪,中國也不例外,這反映了刑法中孕婦犯罪的特殊規定。你知道刑事訊問孕婦的規定嗎?上海長寧區刑事律師為您解答。
一、刑事訊問孕婦規定
刑法中孕婦犯罪的特殊規定:
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二、法律解釋
【解釋】本條規定死刑不適用。
死刑不能適用于以下兩種人:
一是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
由于未成年人的理發展不成熟,社會經驗和社會經驗有限,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緩期死刑兩年)。這一規定主要是從保護未成年人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角度來看,不到18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實際年齡應按公歷年、月、日計算。它必須從18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能被認為是18歲。
二是在審判過程中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一規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未出生的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母親的犯罪而剝奪其出生權。所謂審判期間懷孕的婦女,是指被告在人民法院審判期間是懷孕的婦女,包括在審判前被拘留期間懷孕的婦女。因此,對于犯罪的孕婦,無論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無論是自然流產還是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度,仍應視為審判期間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于18歲以下的人、孕婦和75歲以上的人,應當宣告緩刑:(1)犯罪情節較輕;(2)悔改;(3)無再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根據犯罪情況,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地區、地點,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仍必須執行附加刑。上海長寧區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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