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是法律上的一種情節性認罪和從輕處罰的情節,其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首的犯罪人,可以減輕其處罰。自首是行為人在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主動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現出悔罪態度,對于行為人的定罪量刑有著重要的影響。 嘉定刑事律師來講講相關的情況。
然而,在行為人自首的情況下,如果其在供述犯罪事實時虛構了作案動機,掩蓋了案件的起因等重要事實,那么對于行為人是否構成自首的認定就存在爭議。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自首的前提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自首認罪必須是對犯罪事實的全面、真實、準確的供述。因此,如果行為人在自首時虛構了作案動機,掩蓋了案件的起因等重要事實,那么行為人就不能被認定為自首。
其次,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現場待捕型自首”案件的指導意見》中的規定,自首的認定應該是綜合判斷行為人的自首情節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即行為人的自首是否真實、全面、如實,是否起到了實際自首的作用,是否協助偵查取證,對案件的查明和犯罪人的追究有實際幫助。
最后,關于行為人自首是否構成情節輕微,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判斷。根據該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賠償損失、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可以作為酌定輕重的情節。
綜上所述,行為人在自首時虛構作案動機、掩蓋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實,對于行為人是否構成自首的認定存在爭議。然而,行為人在自首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協助偵查取證,對于行為人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的影響。
對于此類情況,可以參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現場待捕型自首”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通過綜合判斷行為人自首的情節和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自首。如果行為人自首時虛構作案動機、掩蓋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實,且該事實對行為人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則行為人不能被認定為自首。
下面以一個案例來進一步說明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自首:
案例:甲某因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甲某在一審庭審中聲稱自己是為了保護家人才動手打人的,案發時自己是被害人家人圍攻的,后來因為家人報警而被警方抓獲。甲某的辯護人在上訴時表示甲某已經在一審庭審中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請求對甲某從輕處罰。
根據上述案例,甲某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虛構了作案動機,掩蓋了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實。這樣的自首是否能被認定為自首,應該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現場待捕型自首”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首先,甲某在自首時虛構了作案動機,掩蓋了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實,這樣的供述不是全面、真實、準確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自首。
其次,甲某的自首是否起到了實際自首的作用,是否協助偵查取證,對案件的查明和犯罪人的追究有實際幫助,需要進行綜合判斷。如果甲某的自首并沒有提供實質性的幫助,那么其自首的價值就不大。
最后,甲某虛構作案動機、掩蓋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實,對于行為人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響,這也是不能忽略的一個因素。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雖然甲某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虛構了作案動機,掩蓋了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實,且該事實對行為人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因此不能認定甲某構成自首。
嘉定刑事律師提醒大家,根據上述分析,本案中行為人在投案后虛構了作案動機,掩蓋了案發的起因,同時該事實對行為人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因此,雖然行為人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自首的法律要求,但其供述的不實情節嚴重影響了犯罪事實的查清和認定,對行為人定罪量刑產生了重大影響。因此,本案中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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