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流行癥防治罪,是指違背流行癥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妨礙流行癥防治罪,是指違背流行癥防治法的劃定,惹起甲類流行癥傳布或許有傳布緊張風險的行動(第330條)。主題是天然人和單元。所謂甲類流行癥,目前指鼠疫、霍亂。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接下來就由閔行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妨礙傳染病防治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330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由病原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能在人間、動物間或者人與動物間相互傳播的一種疾病,是一種流行性危害比較嚴重的疾病,其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類。各類傳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影響傳染病流行地區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將傳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我國于1955年7月經國務院批準、衛生部發布了《傳染病管理辦法》,并于1956年和1957年先后加以補充。1989年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后于2004年予以重新發布[1]。總結了多年來傳染病防治的經驗,標志著我國關于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納人法律軌道。它對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都有重要意義。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時也可引起各類傳染病的傳播,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嚴重危險。因此,依法打擊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很有必要。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下述四種情形: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的衛生標準的
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1、此項規定是為了彌補前三項具體規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規定,其外延較廣,包括上述三項未涉及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一情形具體表現有以下諸種: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體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的;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的;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即進行施工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根據以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對于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為嚴重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設置此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是人們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需要。以上就是閔行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妨礙傳染病防治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閔行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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