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是一項典型的人格權,今年施行的《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用“典”命名的民事基本法律,在這部具有中國特色和時代精神的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是在世界范圍內的一次立法創舉,在民事基本法層面將人格權利的尊重提高到了新的高度。姓名權緊隨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之后,與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構成自然人主要的人格權利。加強對姓名權的司法保護,是將法典的權利落實成為司法裁判中具體的個人權利的重要舉措。豐臺法院將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根本指引,以權利保護為導向,將《民法典》對人格權利的保護落實到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提升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
冒名辦理工商登記侵害姓名權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案小風險大,被侵權人維權成本較高
冒名者通過冒用姓名及身份信息等侵害姓名權方式進行工商登記,在主觀上大多具有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主觀意圖,在目的上主要出于規避公司法對于股東的出資義務、對于公司高管的管理義務或為享受國家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等種種不法目的。作為此類案件的被侵權人,維權成本相對較高,實踐中雖有個別被侵權人因為從事律師等相關行業,有較高的風險意識,及時發現了被侵權情況,但多數被侵權人是在被牽涉入公司債務清償之后才發現相關情況,有的已卷入公司經營債務清償而被司法機關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或被采取劃撥存款、納入失信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甚至被給予行政處罰等。
靜安常德路刑辯律師說在大部分情況下,被侵權人提起姓名權侵權訴訟都是一種事后的無奈的自證清白的行為。同時,也應當指出,審判實踐中也存在自愿掛名的名義股東,試圖通過提起姓名權侵權訴訟、以姓名權系被冒用為由,逃避對公司債務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此類侵權往往存在網絡傳播的效果,侵權所造成歷史記錄難以消除
當前我國社會已經處于移動網絡信息時代,大數據及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發展對于個人信息、個人歷史記錄的產生、收集和利用的方式相較傳統信息收集發生了本質改變。調研此類案件發現,冒用姓名進行工商登記的侵權后果也具有網絡時代的特點。
一是由于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尤其是投資人信息基本屬于向公眾公開的信息,而目前公司工商登記的電子化和網絡化趨勢明顯,對工商登記信息可以非常方便地通過類似“企查查”、“企信寶”等APP和相關工商登記網站進行查閱、獲取。
二是這種姓名權的侵害結果將是個人無法消除的虛假歷史記錄,在互聯網將上產生持續的影響,其存在將會成為網絡大數據的一部分。傳統的人格權民事責任救濟方式諸如登報道歉、澄清錯誤、消除影響等事后救濟手段對于此類侵權結果的救濟有限。
(三)此類侵權往往同時侵害個人信息權益,呈現同時侵害多種人格權益的復合侵權特點
《民法典》在人格權編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中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此類案件中,冒名者為達到將他人姓名進行工商登記的目的,一般還需要向登記機關提供除姓名之外的包括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證號碼、住址等其他個人身份信息,也往往伴隨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假冒身份代為簽署材料等行為。以上行為屬于冒用他人姓名,亦屬于非法收集、擅自使用他人個人身份信息的侵權行為。可見,此類對姓名權的侵權行為往往同時侵害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屬于一種復合型侵權。
冒名辦理工商登記侵害姓名權案件的審理認定和法律責任
(一)認定侵權后的侵權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侵權方可能承擔行政法上的相關責任。《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對提交虛假材料等欺詐手段隱瞞與登記有關的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對行為人進行罰款、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
二是侵權方需承擔股東、高管、實際控制人等在《公司法》上的相關責任。以股東為例,《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侵權方應承擔侵害人格權的系列民事責任。相關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等保護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并且以上責任的請求權不適用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在審判實踐中,一般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侵權情節,判令侵權人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一并判令侵權人在一定范圍內的報紙、網絡等有關公開媒體中澄清有關事實、對被侵權人進行賠禮道歉。
四是侵權方可能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冒用他人姓名進行工商登記的行為,審判中一般均可以認定主觀上存在侵權的惡意,即“明知且具有損害他人的意圖”,具有應受譴責性,在此基礎上,具體是否支持當事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一般需要結合侵權結果所造成的具體影響、侵權行為是否導致被侵權人遭受財產查封或卷入其他訴累等情節綜合認定。
(二)案件在審理認定過程中的特點
一是被冒名人的個人身份證件材料大多存在主動或被動地對外泄露的經歷。前者如因入職、或委托他人辦理公司注冊登記等對外主動提供身份證相關材料,后者如常見的身份證件曾經丟失等。
二是被冒名人需要對簽名非本人簽署、未經本人授權等承擔舉證責任。辦理工商登記的相關材料是否本人所簽署,此類事實必要時需要通過委托第三方鑒定的方式查明,增加了被冒名人證明成本。在非本人所簽署的情形下,將重點審查是否存在經過本人的同意掛名,尤其是在當事人曾經在登記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等情況,或當事人是否存在其他領取報酬、借用證件等情形。
三是被訴侵權人出庭率較低,案件往往牽扯案外執行人權益。以我院為例,自2018年至今,此類案件采取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開庭審理的比例約為54.5%。同時,被侵權人往往是在被卷入公司債務之后方知曉侵權事實,此種情況下,涉及是否擴大債務的承擔范圍問題,公司的債權人系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一方,訴訟權益亦應依法得到保障。
四是案件往往涉及被訴代理登記機構的法律責任認定。實踐中部分被侵權人同時請求代理進行工商登記機構承擔法律責任。如上述,代理登記機構代為申請公司的設立登記的制度系來源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登記代理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按照《民法典》總則編第七章“代理”進行認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靜安常德路刑辯律師談此類案相關情況概述
2018年至2021年7月期間,共計受理姓名權糾紛案件61件,其中涉及冒用姓名辦理工商登記的侵害姓名權案件共計39件。從結案方式看,經過我院在查清案情的情況下協調公司登記機關直接變更的案件10件。判決結案16件,撤訴案件6件,調解結案2件,裁定重復起訴駁回結案2件,目前仍在辦理案件3件。僅1件案件提起上訴。從案件情況看,因簽字是否本人簽署而啟動鑒定程序案件3件,涉及公司登記代理機構案件6件。在了解此類案件前,需要明確兩點:
(一)此類案件的發生與當前商事代理制度中審查義務模糊性有關
首先,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僅對申請文件及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查,即只要所提交文件、材料的形式符合法定形式、類別齊全,登記機關即受理該項登記申請,而不對材料的出具背后是否基于相關人員的真實授權做核查。
其次,《公司法》規定了商事登記代理制度,實踐中,由于公司企業的設立登記具有一定專業性,大部分出資人在進行公司注冊時,會委托注冊代理公司或者是驗資機構代辦工商登記注冊手續,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并未直接規定登記代辦機構對受托材料的核查義務,因此登記過程的材料審查缺乏過程監管,導致冒名登記現象時有發生。
(二)正確區分冒名辦理工商登記與掛名成為名義股東等近似行為
冒名辦理工商登記,一般是指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通過盜用、假冒等方式使用他人姓名等身份信息辦理工商登記,將被冒名人登記為公司股東或公司高管、而被冒名人對此不知情的侵權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冒名辦理工商登記,需要和實踐中同樣高發的掛名登記糾紛進行區分,冒名登記和掛名登記雖然都是利用了他人的姓名及身份信息進行工商登記,但二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掛名登記是經過被掛名人同意、是掛名人自愿擔任公司名義股東的行為。而針對以上兩種行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分別進行了調整,后面將結合案例進行解讀。
針對冒用姓名引發的侵權風險,靜安常德路刑辯律師作出如下提示:
第一,作為公民個人,如果不慎丟失身份證,應當盡快向有關機關掛失,及時補辦新的身份證。在審判實踐中,身份證丟失后是否有過掛失記錄,是認定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的重要事實。
第二,對于登記代辦機構而言,代理登記本身是受托人獨立進行的民事行為,具有獨立的侵權法上的評價意義,因此,登記代辦機構除不得與登記方串通冒用他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外,還應當對委托方提交的登記材料盡到一定的審核義務,例如,對于存在明顯可疑的登記材料,應當核驗材料涉及的人員是否確實出自本人授權。如未盡審核義務,可能根據其過失承擔分別侵權責任。
第三,作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公司經營者,應當合法合規經營,利用他人姓名等身份信息進行冒用登記的違法行為,既擾亂了公司登記制度、亦侵害了被冒用人的民事權益,試圖躲避債務或違法經營的主觀惡意明顯。采取這種手段躲避債務的結果,往往既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又可能被有關機處以大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希望公司經營者從長遠考慮,合法合規經營。
在日常生活中,不慎丟失身份證的情況屢見不鮮,身份證丟失可能發生各種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法律風險,比如擅自使用他人丟失身份證辦理信用卡進行消費透支,或使用他人丟失身份證辦理電話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以及今天要向大家介紹的冒用他人姓名辦理股東登記、公司高管登記等情形。冒用他人姓名辦理工商登記是一種侵害自然人姓名權的侵權行為。我國《民法典》專門就姓名權的保護作出了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下面,結合豐臺法院近年來審判實踐,對“冒名辦理工商登記侵害姓名權”案件的審理情況、相關法律問題進行通報,靜安常德路刑辯律師希望幫助社會公眾提升姓名權保護的法律意識,提高市場主體的責任意識,共同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共筑和諧社會。上海刑事律師
靜安常德路刑辯律師解析庭前準備 | |